不想等48小時的關係,還是迫了女友出來見面。
要說是還是意料之內:「還是做回好朋友吧。」
確實三星期前已經說過:「我不是你所想的好。」
三個星期的相處下,她總算明白了吧。
當然不是在這三星期中「壞事做盡」去傷她的心...
那天在酒吧告白,已覺得是一時意氣「借醉行兇」的了。
不過還是給她與自己一個機會吧。
也至少讓她看清楚,弄清楚這段感情是什麼一回事。
沒有什麼不愉快,只是不用再拖手,不用再送到家門前而已。
這三個星期是快樂的,也是不能磨滅的回憶。
多謝你。
p.s.(還是努力找工作好了,男人沒個錢傍身是沒有女會看上眼的。;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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